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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020.03.13)

波阿斯 唤醒沉睡的人
2024-08-26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证发〔2020〕17号 2020年3月13日)
 
(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存托凭证;
(七)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
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七)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八)权证;
(九)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 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 报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三)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二)基金、债券、债券回购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 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一)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二)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

 

第六节 成 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4.2.6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债券分期偿还
 
4.4.1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
4.4.2 采取减少面值方式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债券面值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面值计算公式为:减少后的面值=发行面值×未偿还比例。
(二)债券计价单位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三)债券交易单位为手,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1手债券对应的面值计算公式为:1手债券面值=1,000元×未偿还比例。
  (四)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权处理。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0元×本次偿还比例。
  4.4.3 采取减少持仓方式的,债券面值保持不变,债券持仓数量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足1手债券,应当予以全部偿还。
  4.4.4 以其他方式办理债券分期偿还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4.4.5 本节未做规定的交易事项按照本规则其他规定办理。
 


第五节 指数熔断
  
4.5.1 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暂停(以下简称指数熔断),并向市场公告:
  (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至届满。14:45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4.5.2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下列品种的基金不实施指数熔断:
(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三)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5.3 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当日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
  本规则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4.5.4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
4.5.5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本所交易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当日不再进行集中竞价撮合成交。
指数熔断期间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5.6 证券复牌遇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复牌,但不属于指数熔断实施范围的证券品种除外。
4.5.7 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应证券品种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14:57至15:00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所可以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7.2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7.6 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7.7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8 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9.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对前条(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1.4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六)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七)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八)虚拟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按照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九)虚拟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不能按照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十)风险警示股票: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11.5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6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7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
修订条文

序号

修订内容

1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存托凭证;

(七)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3

7.1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所可以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4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7.6 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6

7.8 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第二次修订)
暂缓实施条文

序号

条款内容

暂缓实施内容

1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第(三)项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2

3.7.3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第(二)项中“9:30至11:30、13:00至15:0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本所接受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

第(三)项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3

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4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一款中“以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进行申报”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5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第三款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6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证券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此后进入后续交易阶段。

第一款中,除股票外的其他证券品种在

“开市期间的停牌时段接受申报并于复牌

时进行集合竞价”的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20年修订)
(深证上〔2020〕171号 2020年3月13日)
 
(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 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1 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权证;
(五)存托凭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三)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六)商品期货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七)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 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第三节  申 报
 
3.3.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 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
(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
(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 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
(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  竞 价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  成 交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节  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
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当天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
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
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其他申报。
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
(一)证券当日收盘价;
(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
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当日最新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
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3.7.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交易业务流程;
(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
(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
(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
(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
(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
(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
(八)其他事项。
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
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
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债券仅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以当日该债券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额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具体停牌及复牌的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4.3.4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三)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4.3.5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暂停上市或摘牌后,行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6 证券在9:25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3.7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所或证券发行人予以公告。
4.3.8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4.4.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 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4.4.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4.5.1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不在主板、中小企业板或者创业板行情中揭示。
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的上市公司,其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衍生品种可以同时进入退市整理板交易,相关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并报证监会批准。
4.5.2 本所对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退市整理期间股票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4.5.3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4.5.4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规则第五章规定的证券公开信息披露及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5.5 股票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计入当日市场成交总量。

 
第六节  指数熔断
 
4.6.1 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于当日暂停相关证券品种的竞价交易(以下简称“指数熔断”):
(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但未达到7%的,指数熔断时间为15分钟。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13:00起继续计算。熔断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恢复交易并进行收盘集合竞价,但14:45及之后触发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恢复交易。
(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恢复交易。
9:30前出现第(一)、(二)项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14:57至15:00期间不实施指数熔断。
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4.6.2 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
本条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 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4.6.3 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证券品种包括股票、相关基金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4.6.4 指数熔断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恢复交易时,本所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再继续当日交易。指数熔断期间和恢复交易时的集合竞价不揭示虚拟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6.5 指数熔断期间,相关证券复牌的,延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实施。
4.6.6 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关证券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4.6.7 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关证券当日不再进行大宗交易。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实时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并发布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5.2.3 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
(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参考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证券;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五只证券;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五只证券;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主板A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 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异常波动公告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7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
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
(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
(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
(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
(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
(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
(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
(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
(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
(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
6.5 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
(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
(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上报证监会。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6.9 本所对证券交易进行风险监测。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停牌等处置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本所可以采取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并公告。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因下列突发性事件,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为维护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本所可以决定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重大人为差错;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因前款规定的突发性事件导致证券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交易结果进行交收将对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
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会员证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经证监会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的决定予以公告,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7.5 因交易异常情况、重大异常波动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7.6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管理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10.1 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10.2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发行、认购、申购、赎回、行权等业务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三)本所特许人员。
10.4 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以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10.5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0.6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四)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五)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六)集合竞价参考价: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七)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八)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九)证券价格敏感期:指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参考价值的特定期间,包括计算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增发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单位净值的特定时间,计算衍生品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等。
10.7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0.8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10.9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0.10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11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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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图片由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秘李跃进先生友情提供,在此谨表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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